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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07/8/31 下午 03:23:00
發稿人:記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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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新聞稿
九一記者節-「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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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說帖
為健全新聞媒體環境,通訊傳播管理法應納入「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組織「財務透明」與「外部監察人」三項制度
前言:
通訊傳播基本法規定:「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觀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距今已超過一年七個月之時間。然而該段時間內,媒體環境依然艱困,不但曾發生廣播電視執照審議爭議,有線電視新聞台也發生數起假新聞爭議事件與新聞工作人員遭受不合理對待等問題,對於新聞品質與新聞工作人員之保障仍有待努力。
如今距法定之兩年修法期限只餘五個月時間,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能進行內部修法之際,由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邀集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媒體改造學社共同發起,在健全新聞工作環境之前提,建議三項保障優質新聞品質、提升新聞傳播環境與健全新聞發展之制度,分別為保障新聞傳播工作者之「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健全媒體組織結構之「財務透明」規定、以及提升媒體表現之「外部監察人」等三項制度。本會希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立法時,將本會三項訴求納入立法之列,協助新聞媒體環境之健全,提升國人之新聞收視品質。
一、 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
針對新聞自主權與勞動權部份,提出訂定「新聞製播公約」與「保障勞動條件」兩大方向:
1. 訂定新聞製播公約
為落實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專業之精神,在製播新聞節目及新聞時,任何人都不得干預新聞公正、客觀、多元之基本精神,更不得以任何違反新聞專業精神之理由干預新聞專業與自律空間。爰此,各媒體單位應由全體新聞工作人員推派代表與媒體資方共同簽訂「新聞製播公約」,藉以保障新聞自主之權利。
2. 保障勞動條件
當前新聞媒體單位在實際運作時,普遍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之情形,例如要求超時工作但又不給予加班費等等。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之基本保障,為媒體內容品質之根本。爰此,媒體之主管機關應設法落實媒體單位之勞動安全檢查,並將員工勞動條件保障與在職訓練等制度與執行成效,明文列為媒體申請執照、換照、與評鑑等之考量項目之一。
上述維護新聞自主權與提升勞動條件之訴求,唯有透過法令之強制制定,方能落實與貫徹新聞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保障。
二、 財務透明
許多媒體業者以「大環境景氣不佳」為由,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因此須透過立法,要求媒體資方每季定期公開財務報表。
三、 外部監察人
雖然許多媒體都設立客服專線或相關申訴機制,然其處理過程未必公開、成效亦有限,以致於觀眾意見常無法有效反應給媒體,公眾亦缺乏與媒體直接對話的可能。因此,即使媒體經常把觀眾權益掛在嘴上,但實際上卻仍以備受爭議的收視率作為節目製作的標準,造成媒體表現與觀眾期待的嚴重落差。即使目前部分媒體有內部監察人制度之建立,在現實利益的考量下,效果並不顯著。唯有透過立法,增設外部監察人之作法,方能避免內部監察人由媒體內部成員所兼任之缺失;而引入外部監察人的作法,不僅較能維持其獨立性,並且也能把公民的意見納入其中。
結論:
為落實新聞自主、保障新聞自由、健全新聞環境,唯有將上述主張詳列入本次傳播通訊管理法草案內,藉由強制立法之精神,方能加以保障。本會站在新聞媒體工作者以及公眾之新聞收視權益之立場,希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本次立法之際,納入以上三項,成為未來台灣新聞媒體之改革法案重要里程。
發起單位: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共同發起單位: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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