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會員資格
  1. 一般會員:在台灣以新聞工作為主業者。包括在定期出刊或播出之報刊雜誌、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工作或投稿之記者、編輯或自由投稿人。 一般會員離開新聞工作六個月以上,或轉入其他非新聞行業者,自動喪失一般會員資格,但勞資爭議中者不在此限。 因爭取新聞自由、新聞自主及工作權而被迫離職或調職之新聞工作者,亦得申請加入本會一般會員或維持原一般會員資格,但前項事由是否成立由執委會認定之。
  2. 學生會員:在學之新聞相關科系所學生。
  3. 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非公職、黨職人士。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合乎會員申請資格者,向執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執委會審查通過,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並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一般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學生、贊助會員則無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
    2. 免費獲得本會定期會刊。
    3. 享有本會提供之法律及職業諮詢服務。
    4. 免費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研討與進修活動,惟必要時,本會得酌收費用。
    5. 遭受職業上不平等對待時,得向本會申訴,經調查屬實後,本會應提供協助維護會員權益。
  2.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繳交會費:一般會員與贊助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一千元,年費為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五百元,年費為新台幣五百元。年費繳交期限為每年會員大會結束後一個月內,逾期兩個月者,暫停享有會員權利,逾期六個月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2.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執委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3. 遵守本會章程與新聞倫理公約,違反規定或行為有損會譽時,經紀律委員會提報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視情節輕重,決議提出警告或開除會籍。遭開除會籍者,得向監察委員提出申訴,監察委員得暫緩除籍處分生效,但申訴案是否成立由會員大會議決。

問:非新聞工作者可以加入記協嗎?

答:記協在去年條訂章程後,開放不具有黨職或公職身份的社會人士,成為贊助會員,成 為贊助會員後,可定期收到目擊者雜誌、記協通訊及記協活動通知。 如果是黨、公職人士,又認同記協理念者,記協歡迎其訂閱雜誌或成為贊助委員。

問:一般新聞工作者,加入記協與訂閱目擊者有何不同?

答:訂戶除了定期收到目擊者雜誌外,與記協間並無其他權利義務關係,而記協會員則須遵守 章程義務,但也同時享有記協會員的權利,例如工作權益維護、參加記協活動等。記協認 為,無論你是成為會員或訂戶,都是對記協的肯定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