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以下設執行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
  2. 會員大會應於每年三月間召開,必要時得經執行委員會決議或十分之一以上一般會員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召開前兩週,臨時大會召開前一週,執行委員會應書面通知會員,並提供議程。
  3.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聽取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報告與監察委員會之經費審查報告,並議決重大決策。
    2. 選舉及罷免執委、監委,選舉及罷免辦法另定之。
    3. 議決經執行委員會開除會籍之會員申訴案。
    4. 修訂章程。
    5. 議決執行委員會有關設立分會之提案。
    6. 會員大會一般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一般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時,得罷免執委、監委。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應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並負責本會會務之推動。
    1. 執委會設執委十五人、候補執委五人,由一般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推選之,最多連記七名,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之,執委會中具人事任免權之一級主管之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 執委相互推選五位常務執委、二位候補常務執委, 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之。
    3. 會長與執委任期一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執委連選得連任兩次。
    4. 執委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其決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執委出席、出席執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   之﹔常務執委會每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負責推度記協會務及執行執委會決議,其決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常務執委同意行之。
    5. 執委會設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執委會同意後任命。
    6. 執委會得設立小組、委員會以利會務運作,小組、委員會召集人由會長提名經執委會同意後任命,各小組、委員會應向執委會提出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編列,由會長總和擬定年度募款計劃與目標。
  2. 執行委員會於產生一個月內,擬定年度工作及預算計畫,向監察委員會提出報告,並通知會員。每年任期 屆滿前,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明細表。前項書面資料應於大會召開前兩週,與開會 通知、議程一併寄達會員。
  3. 會員除籍案應經執行委員會書面審查,並聽取當事人口頭說明,經出席執委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4. 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常務監察委員列席。
  5. 執委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會長。
    4. 議決執委、常務執委或會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八條 紀律委員會
  1. 紀律委員會負責受理會員及各界人士舉發,針對涉嫌違背本會宗旨與新聞倫理公約之會員行為進行調查,並視情節輕重,向執委會提出警告、暫停會員權利或除籍建議案。
  2. 紀律委員會設置紀律委員六人,任期兩年,由執委會遴聘資深新聞工作者及新聞學者擔任。
  3. 紀律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紀律委員會,一級懲戒案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紀律委員同意,開除會籍案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紀律委員同意。
第九條 會長
  1. 會長由執委在會員大會當天就常務執委中推選產生,具人事任免權之媒體一級主管不得擔任會長,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得票次高之常務執委繼任,若無得票次高之常務執委,則由執委會就常務執委中推選繼任人選。
  2.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日常事務,與召開執委會、常務執委會,並執行其決議。
第十條 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監督本會之運作,每三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並得隨時查核本會所有收支帳目,且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針對本會經費運用情形,作成書面審查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出。
監察委員會置監察委員三人、後補監委一人,於會員大會中,由一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推選之,但具一級主管身份或擁有人事任免權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監察委員應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察委員,負責主持會議﹔常務監察委員限非一級主管或具人事任免權者擔任。

第十一條 專職人員與專案小組

執行委員會得視需要聘用專職人員及設立專案小組協助處理本會一般事務。專職人員之聘用與解聘案,由會長提出,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後生效。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團

執行委員會應聘請法律學者與律師若干名組成法律顧問團,提供會員與本會宗旨相關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