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保護基金

臺灣新聞記者協會記者保護基金暫行辦法

1995 6 25 記協執委會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符合本會宗旨之會員合法權益,特別成立「記者保 護基金」,以協助會員進行司法訴訟。
第二條:提撥本會現有會費收入百分之十為「記者保護基金」之母 金。本基金得自行對外募款,以充實其母金。
第三條:本會會員為維護符合本會宗旨之合法權益而進行司法訴訟 時,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執行委員會收到會員 之書面申請後,應於七日內提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為協助會員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司法訴訟以維護會員合法 權益,本基金對每位會員提供財務補助總額之上限,最高 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每位會員以一年一次為限 。
第五條:本基金之母金及其孳息均為專款專用。
第六條:本辦法由執委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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