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為維護符合本會宗旨之會員合法權益,特別成立「記者保 護基金」,以協助會員進行司法訴訟。 |
| 第二條: | 提撥本會現有會費收入百分之十為「記者保護基金」之母 金。本基金得自行對外募款,以充實其母金。 |
| 第三條: | 本會會員為維護符合本會宗旨之合法權益而進行司法訴訟 時,得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執行委員會收到會員 之書面申請後,應於七日內提出書面答覆。 |
| 第四條: | 為協助會員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司法訴訟以維護會員合法 權益,本基金對每位會員提供財務補助總額之上限,最高 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每位會員以一年一次為限 。 |
| 第五條: | 本基金之母金及其孳息均為專款專用。 |
| 第六條: | 本辦法由執委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