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刑事責任/期使媒体善盡監督功能;
法條明確化/應以實際惡意為前提
【本刊訊】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在交通部長蔡兆陽控告商業周刊涉嫌誹謗案中,以 「不能證明為真實」判決商周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各有期徒刑五個月、四 個月一事,台灣記者協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促進會等團體表達關 切,支持當事人釋憲聲請,並發動連署。
台灣記協一向認為,政府高級官員均係公眾人物,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 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政策或所作所為進行辯護,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較 處於有利之地位。有關人民或媒體對政府高官所作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 確有惡意,不應過於寬鬆,以免人民或媒體對公共事務之批評動輒得咎,而造成 寒蟬效果。
蔡兆陽控告商周一案之判決已違背台灣記協一貫之主張,且有違背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及出版之自由之嫌。因此,台灣記協提出釋憲之聲請,期盼大法官們 能作出明確解釋規範,以確保新聞自由,讓新聞從業人員免於動輒陷入「文字獄 」之恐懼。
台灣記協為保障新聞自由,發揮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還準 備推動修正刑法相關條文,讓新聞誹謗除罪化(去除刑事責任),一方面讓媒體 能充分發揮應有功能,善盡職責,另一方面也期待以民事賠償途徑,讓一般民眾 因媒體報導而造成不合理傷害時,得以有所救濟。
推動新聞誹謗除罪化,並非易事,在順利修正相關條文前,台灣記協另一努力的 方向是讓刑法有關誹謗之條文更為明確化,並以實際惡意為前提,以符合保障言 論自由之時代潮流。
而台灣記協等團體針對釋憲發動連署;連署書內容如下:
保障新聞自由乃國際潮流,更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規定,然目前司法實務 上,輒據已六十餘年未經修改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三百一十一條,屢以新聞從 業人員就新聞報道「不能證明其為真實」,作為科以誹謗罪刑責之理由,此類判 決不僅浡離國際潮流,更堪稱為「現代文字獄」,交通部長蔡兆陽控告「商業周 刊」乙案,可為其典型事例。此類判決非僅造成箝制輿論之事實,亦嚴重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礎,長此以往,深 恐新聞自由將蕩然無存,我國之國際形象,亦必積垢益深,而為國際所鄙夷,馴 致我國之國際地位江河日下。
現蔡兆陽案之當事人黃鴻仁先生、林瑩秋小姐提出釋憲申請,就憲法第十一條新 聞自由的保障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作明確解釋規範,以確保新聞自由, 庶免新聞從業人員動輒身陷文字獄。
發起單位: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民間司法改革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